★★★

 

论超市“偷一罚十”

 

 

 

 超市、平价店,这种开架售货、拿取自如、便利实惠的自选购物方式,正实现着现代人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欲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如何防范偷窃,成为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无奈的商家只好纷纷使出各种手段,有的以“偷一罚十”等严惩手段警戒偷窃者。但这类作法,又常常遭致正派顾客的反感。“偷一罚十”有没有法律依据?超市究竟有无处罚权?        典型案例                       做保安的程先生偕女友走出长寿路诺玛特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称两人偷窃超市的物品。在被带到超市防损部办公室协商5个小时后,先生交出了550元“罚款”后才离开超市。
     领导商定罚款500        程先生说,该超市的一个部门经理让程先生写了一份事情经过。据称,程先生写的是“本人购物时没有埋单走出商场”。随后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要罚款2000元。如果给钱还可以保住他的工作,否则就扭送公安机关。到时候工作没了,花2000元也不知道能不能出来,程先生的女友恐怕也会被炒掉还会被扣掉工资和押金。
   程先生说,无奈之下,他按照该超市一位张姓领班的说法,在写事情经过将自己的行为界定成“偷”,并按了手印。该超市的工作人员随即给程先生工作单位的领导打了电话,双方协商后,程先生被告之按照偷一罚十的规矩,要罚款550元。下午3时许,程先生的朋友凑了550元送到超市,程先生离开超市时得知自己已被单位除名。程先生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在咨询了有关法律后他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消委会:超市无权处罚

记者和程先生赶到诺特超市。一名自称能代表超市的经理称,他们觉得这是一件“非同一般”的事情。但现在案件已经由当地公安机关受理,他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涛律师称,如果事件属实,超市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是否偷窃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判定,超市怀疑消费者偷窃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警。
  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偷一罚十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没有任何权力处罚消费者。他建议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向消委会投诉来处理此事。超市失 商家“心中的痛” 超市业态正以活力四射的魅力吸引着消费者,而同时,超市失窃现象也逐渐升温,成为商家“心中的痛”。
超市亮起失窃“红灯”据商业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市有14家连锁企业的经营店铺数已达到近400个,年销售额约为49亿元,为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4%。正当众多超市红红火火地跑马圈地之际,商品失窃也成为商家共同面对的问题。
案例:一桶5公斤的油被一妇女偷出,这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事,原来她用的是“腿功”,用双腿夹住油桶,在长裙的遮掩下,慢慢地把油移出超市;
    案例二:超市出售的服装上都订有防盗扣,可有人竟将防盗扣剪掉,将衣服穿出;
    案例三:超市的奶粉柜上,某种高档奶粉总共上架了10桶,可有8桶被人偷走。后据抓获的这名女贼介绍,她是把奶粉放在怀里抱的小孩身上带出超市的,怀里不懂事的小孩成了“道具”。
    这仅是窃贼的部分招术,听超市工作人员说,窃贼们的招术五花八门,有的把包装留下,东西偷走,有的是把便宜商品的条形码贴在贵的商品上,有的是边逛边吃。
    据介绍,超市正常的损耗率为3‰,而世纪联华的负责人说,他们目前的失盗率为1%,一年就是上百万元。而面对猖獗的盗贼,商家却表示很无奈。顺应现代商业发展的潮流,没几年的工夫,各式各样的超市、平价店,如雨后春笋般开遍了我国城镇的大街小巷。这种开架售货、拿取自如、便利实惠的自选购物方式正实现着现代人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欲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然而这种商品销售方式在给顾客带来方便和实惠的同时,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如何防范偷窃,成为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超市商品被盗情况如何呢?据广州百货大厦不完全统计,1993年查出偷窃商品事件近100起,1995300余起,1997年、1998年超过了400起,失窃商品的金额也呈逐日攀升的趋势。1998年华润万方失窃额达300万元,万佳较高的一个月失窃30多万元。据深圳另两家大商场的不完全统计,每月失窃的商品折款占到了商品毛利率的5%—15%。据统计,在我国零售业中,商品被窃的损失率一般是3%—5%,如果以一个连锁超市或一个大中型仓储平价店每天营业额100万元计算,那么每天至少有3万元的商品被盗。为防止偷窃,各商家都想尽了办法,频出高招,如在商品上贴磁码,同时在出口处安装防盗器,商品只有在付款后,经收银员消磁,才能顺利通过防盗检测设备,否则就会警铃大作。在此基础上,不少商家花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安装先进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商品电子防盗系统来加大监控范围和力度。有的商家干脆耗费人力调动管理干部、售货员、存包员、巡查守包员和保安共同组成防范网络。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狡猾的偷窃者们很快对上述举措产生了“适应性”,在电子眼和人眼的监控之下仍频频得手。技术先进的监控和防盗设备难以设防,无奈的商家只好纷纷使出原始的手段,在商场内贴标语公告:“本店设有监控设备,敬请消费者洁身自爱。”企图从道德的角度感化不良行为人;或以“偷一罚十”,“让偷盗者店堂示众”等严惩手段警戒偷窃者。但这类作法,又常常遭致正派顾客的反感。有家超市逮着一个偷口香糖的学生,一包口香糖价值一元多钱,送公安机关,案值太低,罚款又不行。如何对待这种现象,无奈的商家开始打起擦边球:偷一赔十。商家把人们很敏感的“罚”改为“赔”,因为他们也知道,商家是没有处罚权的,“偷一赔十是商圈内约定俗成的规定”,一些超市老总这样解释。但这个约定俗成是站不住脚的,消费者一旦诉之法律,商家肯定要败诉。 为了不让超市成为窃贼的“乐园”,商家也加强了防范措施,各大超市里都普遍要求进门存包,出门验票,超市内安装监控设备,很多商品还贴上防盗条形码,但仍然是防不胜防。超市负责人说,超市本来就是微利经营,如果我的防盗成本太高的话,势必增加商品价格,那我还有什么竞争优势。可对商家出门验票的做法,一位经济法学者却认为,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商品所有权,侮辱了消费者的人格。他说,超市的这种做法是先假设顾客都是贼,做的是有罪推定,是商家忽视消费者尊严的典型表现。同时,出门验票耽误了顾客的时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不能查,不能问,被偷了还束手无策,面对如此两难境地,很多商家很困惑地说:我们只能听之任之了吗?我们希望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理超市失窃问题,有法可依,我们做起工作来,也明正言顺了。”据了解,超市失窃问题是一个超市经营中的共性问题,国内许多城市都没有一个很好解决方法。目前我市还没有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国外对待超市失盗问题的处理方法可以借鉴,国外超市对偷窃的种种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在超市悬挂警示牌、张贴告诫标语等,一旦发现偷窃者,将按处罚规定照价购买或赔偿。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认为,建立诚信机制迫在眉睫,让盗窃者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付出高额的“学费”,也是建立超市立体“防盗网”的重要一环。保安自报黑幕,市业在沈阳没成规模之前,一些超市曾自发形成了“偷一罚十”的行规,而现在看来“偷一罚十”已经过时了,用超市保安内部的行话讲罚款叫“拿炮轰”,就是逮后能罚多少罚多少,只要不出事就行。超市罚款主要是保安人员受到利益驱使而为,在沈阳超市不少保安都是不挣工资的,不算超市正式员工,不需要超市养活,通常按罚款额的30%提成,自负盈亏。超市的保安分内保和外保,内保一般两人一组,不装,专门负责捉贼和罚款。有些人确实因购买习惯问题拿到商品后随手放在了衣服兜里,保安看到了也不会提醒。只要忘了付款,过了收银台,怎么辩解都是无用的了。罚了款之后无论如何也不会给收据的。保安最愿意抓的就是学生。抓住后叫来家长,提供三种处理方式供选择,分别是自愿赔偿、送交单位、送交公安部门,所谓的自愿就是按照他们说的罚款数交罚款。进入保安办公室后,通常是一个人恐吓,另一个人“晓之以理”。吃准了学生家长不愿通知学校,怕影响孩子前途的心理,所以用这种方法处理学生一抓一个准。更有甚者,当抓不到偷窃者时,一些保安甚至不惜采取“钓鱼”的办法引诱学生偷窃。具体做法是当学生的面偷一些文具,然后大大方方走出超市不被抓,让学生感到偷东西很容易,而一旦照做之后,准会被拿下。有的下岗职工确实困难,孩子犯事儿后开来了下岗贫困证明,那也无济于事,照样要交高额的罚款。在保安办公室里,动手打人也是常有的事。在沈阳的一些超市里,保安主管的职位是竞争最激烈的。保安主管有权招来一批人在他手底下干活,这些人和保安主管私下里有分成协议,罚款后的资金,一部分被提成,一部分上缴,超市得到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0%。  专家的说法      1.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3.经济法专业的周芬棉博士指出:家乐福超市“偷一罚十”这一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需遵守,应拒绝交纳罚款。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专家建议顾客与超市应当这样维权:顾客:如遇到商家无端怀疑自己有偷窃行为,进而强行搜身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罚款,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获得赔偿和道歉;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促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当经营者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首先应当说明消费者自觉交付遗漏款项和交出偷窃物品。一些超市内部制定了对合理盗的处罚,如规定偷一罚十“。这种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对顾客没有处罚权。当消费者置之不理,或者狡辩抵赖时,经营者应当立即或尽快请求公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