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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3 14:44:27

1.国外未成年人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未成年人法律(也广义地被称为青少年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国外未成年人立法最早可以上溯到距今4000年左右的古埃及法老时代。古代第一次将犯同一罪行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加以区别处理的法典是古罗马于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但是国际上研究未成年人立法的专家学者一致公认,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未成年人法制定是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

虽然未成年人立法仅有百年历史,但发展很快,这类法律体系新颖,融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于一炉,把惩戒性,福利性和倡导性条文结合起来。几十年来,未成年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结果都证明,这种特别法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保护和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切实可行和占有成效的。因此,青少年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到1920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德国在1923年制定了《青少年刑法》印度在1920年制定的青少年法成为亚洲第一部分青少年法律。进入70年代,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古巴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日本除了各都府县都有各自地方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外,国家还制定了《少年法》、《少年审判法规》、《儿童福利法》等法律,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

2.国际青少年法律性文件

80年代以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通过了一系列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性文件。比如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的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则》),1989年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又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权利世界宣言》。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性文件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法。它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78年,最初的草案是由波兰政府提交的。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经过10年的反复磋商,于1989年2月完成了起草工作,随后草案被提交到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政治机构广泛协商,讨论和审议。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地通过了《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正式开始生效。我国政府本着维护世界和平,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贯立场,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公约》成为《公约》的第105个签署国。199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

《公约》是基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而制定的,它由序言,实质性条款,执行条款以及最后条款等4个部分共54条组成。其实质性条款大体分为,儿童的基本权利,缔约国的义务,家庭和社会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标准,教育与休息文化娱乐,劳动保护,不得利用儿童进行非法的活动,少年司法制度、儿童服兵役、保留条款的规定等10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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