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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录取新规定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6-3-22 10:18:15

晨报讯(记者罗德宏)市教育考试院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记者了解到,今年不再规定“未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许报考”的内容,考生身体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报考学校的要求将不予录取。

  据了解,今年在“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在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中,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可直升本校普通高中,但享受这一待遇的市级三好生须将直升学校报为第一志愿。“宏志班”的志愿填报方法和录取方法以招生简章规定为准。

  今年本市中考试卷分为大纲卷和课标卷(分A卷和B卷),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考试的考生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县选用试卷的不同,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县办理报考手续。

  今年中招明确要求,将公办普高“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市教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减少高中择校比例,预计将低于15%。中招办提醒考生,如被“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参加2006年中考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有报名、报考资格的往届考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由考生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时间为一年。中招主要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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